青年篇
擦亮眼 重防范 校园生活保平安
根据金融消费者素养问卷调查报告显示,青少年的金融素养水平相对较低。在本该阳光纯净的校园,诈骗分子正是利用大学生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弱,而将“黑手”伸向校园,使一些学生在不知不觉中陷入了圈套。当单纯的大学生,遇到狡猾的骗子,如何借一双慧眼,识破层层迷雾呢?正值开学季,提示广大学生擦亮眼、重防范,校园生活保平安。
诈骗套路一:申请助学金
谎称是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帮贫困学生申请助学金,要求学生先交“报名费”,以此骗取学生钱财。
诈骗套路二:注销“校园贷”
谎称学生有“校园贷”记录需要注销,否则会影响个人征信,诱骗学生直接转账或先申请网络贷款后转账。
诈骗套路三:冒充老师借钱诈骗
冒充老师名义,通过打电话或微信等方式向学生借钱。
诈骗套路四:微信发布虚假爱心传递诈骗
将虚构的寻人、助困帖子以“爱心传递”方式发布在朋友圈里,引起学生们转发,然而帖子内留的联系方式是诈骗电话。
诈骗套路五:办理信用卡诈骗
诈骗分子通过各种渠道发布可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的广告,一旦学生与其联系,则以“手续费”“中介费”“保证金”等虚假理由要求学生转款。
诈骗套路六:兼职诈骗
部分网站或中介利用学生勤工俭学的需求,诱骗学生缴纳押金、介绍费等,或诱导学生注册到借款网站上。
诈骗套路七:额度小期限短利息低
不法分子通过在校园内张贴“低门槛、高利率、无担保、无抵押”等虚假广告,诱骗学生借款。
成长的脚步,不应被“青春债”绊倒,提示广大高校学生牢记口诀:不虚荣少比较,理性消费是正道;身份证银行卡,护好信息和密码;心不贪利不占,小心背后是深渊;擦亮眼重防范,校园生活保平安。
理性看待明星代言,做到“三看一防止”,切实防范金融陷阱
一、认清明星代言金融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
金融产品信息不对称性高、专业性强,代言人自身如果没有辨别代言产品资质、不了解产品风险,可能产生宣传误导风险。目前,明星为各类互联网平台或金融产品代言种类繁多,常见模式大致有以下五种:一是为P2P平台代言。近年已有明星代言的平台爆雷,导致参与者资金受损。二是代言涉嫌非法集资的产品。如“中晋系”集资诈骗案已导致万余名投资者遭受资金损失。三是为互联网金融平台代言。网络平台操作更便捷,但也容易存在风险提示、投保告知不充分等问题,消费者切忌因明星代言而忽略风险告知事项。四是为金融产品、平台站台。如“泛亚有色”曾邀请某学者出席活动,利用名人光环对公众造成消费误导。五是为银行保险机构某类产品或整体品牌代言。如明星担任银行信用卡推广大使或宣传大使。
二、“三看一防止”避开金融陷阱
消费者选择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不可盲信明星代言,应理性对待“明星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做到“三看一防止”。
一看机构是否取得相应资质。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消费者应选择有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可以登录金融监管部门网站、行业协会网站查询机构有关信息,或者向当地金融监管单位核实机构资质。
二看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时,要了解产品类型、条款、风险等级、告知警示等重要信息,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要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不宜一味追求赚“快钱”,更要摒弃一夜暴富观念。
三看收益是否合理。投资理财风险和收益并存,消费者面对营销宣传时,要重点关注是否如实地披露了风险和收益,以防被误导或欺诈。对承诺高于平均收益率的金融产品要小心谨慎,不要轻信高回报无风险等虚假宣传。
四要防止过度借贷。理性看待借贷消费、理财投资等广告宣传,保持理性金融观念,不盲目跟风消费、借贷和投资。青少年尤其要对粉丝应援、借贷追星、集资追星等行为保持理智,谨防陷入非法集资等金融陷阱。
三、代言人和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应依法合规履行责任
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要求,切实规范本机构及合作方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
正确认识信用卡分期业务 树立理性消费的理念
一是正确认识信用卡分期业务。疫情期间各银行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监管部门的决策部署,纷纷就信用卡等个人信贷业务出台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分期还款、息费减免等特殊金融服务。对于不符合上述特殊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可以与发卡银行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在满足“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条件且双方自愿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信用卡未还账单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
二是合理使用信用卡分期业务。银行在办理分期业务时通常会收取利息或者手续费,但也有部分银行宣传“免息分期”,消费者应当注意了解清楚免息的具体含义,因为有的银行不收取利息但可能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消费者在办理分期业务时请务必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必要时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避免因手续费、违约金等造成高昂的成本,加重消费者的还款负担。
三是树立理性消费的理念。近年来,一些消费者在个人收入无法满足消费需求的情况下,会申请办理多张银行信用卡,通过“信用卡套现”“以卡养卡”等高风险手段来满足其消费需求。更有甚者,少数消费者在信用卡也无法满足自身需求时,会通过网络等其他途径借款,极易落入非法高利贷陷阱,最终债务缠身,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严重伤害。信用卡的作用是满足金融消费者日常、高频、小额的消费需求,方便消费者生活,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信用卡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请广大持卡消费者一定要树立正确消费观和理财观,对消费、储蓄、负债做好合理规划。
老年篇
老年朋友平时要多看新闻,开阔视野,关注法制栏目,了解各种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从他人上当受损经历中汲取教训。老人子女们也要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父母长辈,共同护航老年人的幸福晚年。
“三不”记心头,谨防“假冒金融类APP”诈骗
一是不随意下载假冒金融类APP。不点击不明链接,不随意在不明网站下载假冒金融类APP。凡是非正规金融服务都要远离,凡是有金融需求都要找正规金融机构,可通过拨打金融机构官方客服电话或前往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办理。
二是不盲目支付所谓前期费用。正规的金融机构在正式放款前是不会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的。消费者应擦亮双眼,遇到需要提前收费的所谓金融公司,请提高警惕、及时核实、迅速远离,避免上当受骗。
三是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被骗,切勿自乱阵脚,要保持冷静,及时留存相关证据,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防范短信钓鱼诈骗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群发短信,假冒银行发送服务信息,声称客户手机银行、银行卡、身份证等过期或失效,诱导消费者点击短信中网站链接访问虚假手机银行系统。消费者一旦受骗提供银行卡号或手机号、账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不法分子将迅速冒用客户身份进行转账,盗取银行卡内资金,使消费者资金遭受损失。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对不明短信、不明网站链接和页面、不明手机APP提高警惕,尤其是在被要求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等敏感信息时,要多看多思,防范被诈骗风险。
一看短信是否真实。诈骗短信假冒银行名义往往会降低消费者警惕性,因而消费者在收到署名为某某银行发送的信息时,要注意辨别真伪,尤其不能盲目相信异常号码发送的短信。消费者若不确定短信是否真实,可以到相关银行营业网点或向其官方客服咨询。
二看网站链接和页面是否为官方渠道。诈骗短信提供的网页链接可能是假冒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网页的钓鱼链接,也可能是病毒木马,不要轻易点击和操作。建议广大消费者登录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时从银行官方手机APP或网站等正规渠道进入,尽量不要点击第三方提供的网站链接操作,以免被不法分子诱骗。
三看对方索要信息是否为个人重要敏感信息。消费者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账户密码、短信验证码、付款码等均为个人重要且敏感信息,当有第三方要求提供或输入上述信息时,需提高警惕。不轻易提供重要敏感信息给他人,不点击来路不明的网站链接,不随意在除银行官方渠道之外的网页填写重要敏感信息。如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应立即联系银行冻结银行账户,保存证据,及时报警。
防范非法金融广告
金融广告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它在方便人们获取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促进金融消费活动的同时,也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通过各种渠道和平台投放非法金融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不符合自身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甚至诱骗消费者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在此,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要认清非法金融广告的本质,不轻信有关宣传,学会理性消费,以免上当受骗。
一、学会识别非法金融广告和理性消费
(一)正确认识金融消费活动,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投资有风险”“退保有损失”等常识,自觉抵制高利高息等诱惑。面对各类金融广告,要冷静分析,对于广告中宣传的“百分百本息保障”“同类产品收益率最高”“无征信秒过”“限量版,即将售罄”“高额回报,快速致富项目”等吸引眼球的字眼,要格外警惕,切不可冲动决策。
(二)对于发布在各种渠道和平台上的金融广告都要理性看待,特别是一些投放在个人自媒体、小报小刊、乡村运行的车体、建筑墙体上的广告,以及销售人员擅自印制的宣传资料等,往往审核不严或未经审核,出现误导、欺骗内容的可能性较大,更要保持谨慎,注意区分识别。
(三)发布金融广告,开展金融营销宣传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消费者除了根据常见的非法金融广告特征进行辨识外,还可以对金融广告发布者的相关资质进行查询。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消费者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客服电话或监管部门的信访咨询电话进行咨询,核实金融广告内容与有关市场经营主体的金融业务资质许可的经营范围是否一致。
(四)学习了解基本的金融知识和消费技能,培养良好的金融行为习惯。要对自己做出的金融决策负责,在接触五花八门的金融广告,准备购买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之前,合理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树立理性投资理念,自觉远离非法金融活动,避免消费争议或纠纷,自觉抵制网络金融谣言和金融负能量,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二、积极举报非法金融广告行为
为严厉打击金融广告违法行为,金融消费者在日常生活和金融消费活动中如发现涉嫌非法金融广告的行为,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网络贷款诈骗的风险提示
案例介绍:
近期,小张接手了一个大订单,由于购买原材料资金不足,周转困难,需要一定资金渡过难关,于是有了想要贷款的想法,刚好想起微信上一个自称能帮忙办理贷款的好友。经联系,该好友称能帮小张办理贷款,但需先交20%手续费,后期手续费会连同贷款一起返还。于是小张按照好友的要求,分两笔向对方提供的账号进行转账,共计10000元,之后对方告知小张贷款审核未通过,需再缴纳“审核费”,小张再次转账5000元。第二天,对方再次要求转账进行解冻资金,这时,小张才意识到自己被骗并报警。
案件分析:
以上案例是所谓的特殊渠道贷款。此类诈骗造成的损失较大,受骗人群较多。一些有资金需求的朋友往往因为自身信用不太好,在申请贷款时往往被拒绝,不法分子往往专挑这些人群下手,谎称借款人拿出来一些手续费审核费就可以通过特殊渠道可以申请贷款,而且额度还大,当不法分子拿了借款人的手续费审核费之后就人间蒸发了。
风险提示:
1.金融消费者可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新知识、体验新科技,主动融入智慧社会。
2.金融消费者需通过正规官方渠道办理业务,切勿轻易相信他人发送的链接,避免上当受骗。
3.正规金融机构在放款之前,不会以缴纳“保证金、解冻费、手续费”等理由要求转账,网络贷款声称“快速放款、无需抵押、无需担保”均需谨慎,办理贷款业务请到正规金融机构,谨防上当受骗。四是金融消费者当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官方公布的正规维权途径进行依法理性维权,避免掉入不法分子的陷阱。
关于冒充税务机关类诈骗的风险提示
案件介绍:
近日,某单位财务负责人王某收到当地税务稽查科李某来电,对方声称该单位有偷税漏税等现象,要求王某添加自己微信。王某添加其微信群后被拉入群,群里有五人除李某、王某外还有单位领导张行、李行、刘总,这三个微信都是“领导”真实姓名。李某声称经税务机关检查该单位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现象,要求业务人员立即将补缴税款打到指定账号,否则将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领导”以外出开会等原由要求王某尽快按照稽查科要求提供基本户信息,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王某根据日常财务工作流程及平时工作中接受的反电信诈骗知识,第一时间意识到此行为为电信诈骗并迅速做出反应,采取了退群、上报领导并报警等一系列措施,防止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
在本个案例中,首先,骗子抓住了财务人员害怕税务部门出具行政处罚书带来的严重后果而失去判断事情真伪的理智的心理。其次,抓住受害人对领导敬畏、不敢质疑的心理,频繁使用“尽快”、“马上”、“立即”这些催促性的词语,既营造了紧张气氛,又利用时间差降低受害人核实转账真假的可能性。一旦受害人被骗,骗子还会寻找其他理由要求受害人继续转账,直至受害人发现被骗。
风险提示:
1.公检法等国家机关的审查有严格的程序,不会通过电话、QQ和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办案,也不会通过互联网发送、出示传票,切勿轻信。
2.税务机关不会要求市民提供涉及银行卡号等隐私信息,也不会要求市民进行现金转账,网上支付等行为。
3.增强个人保护意识,遇到可疑人员要求转账等操作,要提高警惕,做到不转账,不汇款,谨防个人和单位财产受损。
4.手机上提前下载国家反诈中心,在对方来电时注意甄别对方身份,必要时拨打110或到就近的派出所求助。
关于防范投资返利传销类诈骗的风险提示
案例介绍:
2024年1月18日客户赵某某持定期一本通(金额为9万元),到我行办理业务,称取钱用于投资(投入10万元本金两年后返利5万元),经主管及柜员深入了解客户有被骗集资嫌疑并对其进行劝说,劝阻无果后称需家属陪同才能办理定期支取业务,后客户离开,同时我行及时上报当地反诈申请协助劝解,客户打消投资念头,识别诈骗骗局。
案例分析:
以“投资返利”为名的传销类诈骗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低风险、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风险与回报成正比是投资的必然规律,但总有部分消费者仍有贪图高收益的心理,相信不法分子高收益、低风险的承诺,最终进入其不法分子的全套。
2.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回补方式。此类案例并没有真实可靠的投资途径,也就没有合法的盈利途径,无法兑现向投资者承诺的高回报,只能通过扩大客户范围,扩宽吸收资金规模,用有偿回报方式诱导投资者将亲朋好友拉入骗局,把蛋糕越做越大,资金链断流的风险也就越小,骗局也就维持的时间越长。
3.编造投资项目,打消消费者疑虑。不法分子办公地点豪华,或宣传包装背景,编造各项形形色色理财项目,并且承诺低风险,高回报。
风险提示:
1.警惕高回报诱惑。投资返利的活动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贪心之人上钩。
2.雄厚实力不崇拜。投资返利常常花费巨额包装费,搞宣传,用光鲜的形象忽悠投资者。
3.熟人热心不轻信。投资返利常借助传销手段,由亲朋好友热情推荐介绍,以获取信任,拉入骗局。
总之,请广大消费者不要相信“天下有免费的午餐”,不受高回报的诱惑,以免掉进不法分子设下的陷阱,造成投资者资金血本无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警惕,识别风险,采取正确渠道进行投资。
关于保险理财产品谨慎购买的风险提示
案例简介:
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于2023年3月22日与消费者小李一起到保险公司询问保单退保事宜。经工作人员系统查询,保单在3月15日承保,属于犹豫期内保单。小李表示现在是大四在校学生,因为临近毕业家长给了一笔创业金待用,自身比较认可保险,主动找销售人员投保,年缴保费2万元。但碰巧在此期间因理财心切,防范意识薄弱,未能正确识别理财渠道,被电信诈骗团伙诈骗5万元。所幸是购买保险保单及时,不然这两万元可能也会被骗走。现在小李,期望保险公司给予理解并同意做保单犹豫期内退保,后期还会继续投保。鉴于消费者正常形式退保权利,就及时为其办理了犹豫期内退保,同时建议他及时报警,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且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
保险公司在与消费者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在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提供15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5日的期间,投保人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缴纳的保险费。
本案中,保险公司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应该保障消费者八项基本权益,消费者购买保险自由,购买后选择退保也是其权利,保险公司在维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同时,也维护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商业保险通过它独特的优势,不仅为消费者送去保障,转嫁了一部分未知的风险,在进一步增强消费者对保险公司认可基础上,也起到了为消费者财产安全保驾护航的作用。
风险提示:
1.在需要投资理财时一定要从思想上提高防范意识,因大学生上学期间思想单纯,见识面较窄无法抵制利益诱惑,理财要做到多询问,多沟通,多看一些时事新闻增强金融知识素养,不仅可以给身边的朋友建议,还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2.在甄别理财渠道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机构,不要只看重利益获取,务必通过我们的慧眼识别理财陷阱,如发现不法行为应立即报警处理,及时阻断不法分子的侵害行为,维护财产安全也是我们每一位公民的职责所在。